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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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六条禁令”以及省、市、县“十项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二、经费开支要按财政预算,有支出方案。严格专项开支,严禁未经县政府批准新增债务。

三、购买设施、设备和装修、维修等,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四、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和城市管理其它工作需要产生的接待、误餐开支,具体要求如下:

1、乡镇来人办事,以站、所、中心为单位,由办公室登记办事人员,站、所、中心负责人审核,按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标准按县委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2、因工作需要,为完成中心工作、迎检工作等,本单位工作人员误餐的,标准按县委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3、县外和县级以上人员来参观指导城管工作、进行经验交流的,拟定接待方案,标准按县委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4、凡涉及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或影响县委、县政府形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名次评比,以及涉及城管局荣誉等类似的特殊情况,接待标准经请示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无论何种级别的接待,中午严禁喝酒,严禁摆放、饮用名烟、名酒,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饮酒一律使用本地散装白酒。特殊情况临时决定。

六、接待开支中,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没有经办人签字、没有领导审批、没有经费来源的,财务应拒绝入帐。

七、因城管、环卫工作的特殊性,在节假日没有休息的一线执勤人员和工作人员,按国家法定节假日要求和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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