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财务管理制度 XX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制度,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XX局正常运转,根据有关财经纪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预算的管理 第一条 各部门应按有关法规编制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报局长办公会审定报开发区财政审核报批。 第二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项经费的拨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 第三条 各部门取得的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入帐、全额上缴到指定的财政专户,纳入社发局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各部门的收入要贯彻执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努力拓宽收入渠道,依法合理筹措资金。鼓励合法创收,对创收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年终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各部门编制的支出预算,应紧密结合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力的承受能力,务必保障本部门履行职能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日常公用支出的预算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对其他弹性支出和非业务性支出应严格控制,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紧,急事优先的原则安排支出事项。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取得的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及时缴入指定专户,不得滞留坐支挪用。 第七条 所有的收入严禁使用非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对下达的预算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定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确遇特殊情况,须向局长专项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和福利,应当符合上级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条 各部门订购报刊、杂志、专业性书籍、资料,印制各类资料、文件,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应事先递交计划,经各部门领导审签报局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凡属政府采购的商品,统一按开发区政府采购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进行采购活动应力求价廉物美,服务质量优良。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差或处理公务需借支现金,应填写注明事由的借款单,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在返回一周内及时报帐结清预借款。否则从工资中扣还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法纪责任。 第十二条 报销公差费用时应在报销单上逐项清楚填写出差时间、地点、事由,由派差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超标准报销须经局长审签同意后报销。 第十三条 各项事业经费、项目经费、专项经费及各种临时性补助的拨款和支付,由部门申请,经局长按有关政策规定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车辆的管理 (一)在荆州市区内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出市区以外用车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如有违章罚款的,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如发生事故,保险理赔支付以外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三)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制度,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擅自将车交给其他人员驾驶,更不得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未经批准擅自动用车辆的,用车人员应自负一切责任。 (四)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专人负责。所有车辆一律凭所购加油卡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长途加油例外,否则油费一律不予报销。 (五)车辆维修需先填写维修计划单交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到政府采购指定维修点进行修理,办公室统一结算,分部门报销。 第十五条 业务接待管理 (一)综合性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各线来客由对口部门接待;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来客接待工作的各项规定,贯彻“谁接待、谁承担费用和必需、节俭、恰当” 的原则,切实做到热情礼貌、注重实效。 (二)各部门因工作关系确需留客用餐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接待标准视不同情况和不同对象而定。单次接待费用 元以下报分管领导批准, 元(含 元)以上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三)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作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 机关的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先审批后报销。 报销审批程序:经办人在合法的报销凭证上签字注明此项开支事项的原由或用途;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逐级报局长,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审批。 审批权限:支出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支出金额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须经局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报销支付程序:财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报销凭据确定业务性质和支出核算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报帐时间:确定每周二、五为XX局财务报帐日,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办理报账事务,急、重大事项据情处理。 第十九条资产的管理。财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全局的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局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转让等经局长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单位资产,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 财务人员要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建账、记账,账务日清月结,报表及时(每月5日前上报财务报表),账目清楚,数字准确。 严格执行《会计法》,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并需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者齐全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有权不予受理,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 局财务部门及时对各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收支情况进行分析,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局长办公会集体批准,不得向外举债和经济性的担保。违者由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f6908e5a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