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费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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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费用情况说明

1. 综合办公室关于车辆费用 半年经济分析会怎样写

一、本方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公车、配置给高层的车辆、中层自购车辆等,享受车辆补贴的(除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必需是享受人的自用车辆。

二、本方法所称高层员工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工、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以上人员,中层员工指部门正、副职担任人。 三、高层实行实报实销管理方式,费用凭有效票据(保 养费、修理费、停车费、惩罚费、过桥过隧费、年检费、高 速费、汽油费等费用票据)据实报效。

四、中层实行自行购车、定额补贴、超额自傲的管理方 式,补贴费用为每车每月 200 元。享受补贴后,使用自购车 辆出公差的,任何费用不予以报销。

五、没有享受车辆补贴的中层可以申请使用公车出差, 但必需有 3 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 或特别状况时方可申请。 无法满意条件时出差需乘坐汽车或火车等交通工具。

六、出公差用车需提前预约,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 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七、高层用车车辆修理与保养均在相应指定修理中心进行,车辆修理、保养、年检、保险等,需填写审批单,经总 经理批准后办理。

2. 公车超速状况说明


报警后,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恳求及其理由和次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能否受理打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 公交公司平安费用科目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 1、计提时:高危行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的平安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2、用于费用收入时:企业使用提取的平安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收入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3用于构成资产时:企业使用提取的平安生产费构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收入,待平安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形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根据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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