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平台谁该承担责任 在网约车已经成为公众出行重要补充的今天,讨论网约车交通事故下的法律责任承担,是有必要的。通常的观点,总感觉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没有明确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平台公司好像也没有明确的运营资质,发生交通事故后,乘客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有这样想法的消费者可能不在少数。 2016年7月27日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一条款为网约车平台作出了明确的定性,为解决网约车交通事故提供了依据。 从运营模式来分析,网约车平台公司决定网约车服务内容、价格以及支付方式,包括对驾驶员运营资质的审查,且驾驶员只能通过平台指派与乘客达成交易,没有自主选择权。换个角度看,乘客对于网约车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是以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能力和品牌度为基础,而非是以具体驾驶员的信用评价为对象。平台公司对交易的深度介入,确认其承担的是“承运服务”,而非信息撮合服务。 因此,网约车驾驶员是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去履行平台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属于提供劳务一方,与平台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那么,驾驶员在接单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驾驶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平台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驾驶员进行追偿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6bad4d0fb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b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