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教育管理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32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冷分配车间及单位。 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33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4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35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36条 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37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38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83)化生字第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4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1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42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3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44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45条 其他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46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6f57cc427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