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基于融资租赁方法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作者:王汝婧 来源:《商业会计》2013年第18期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1997年引入我国之后迅速发展。但由于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并未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异较大。本文基于融资租赁的方法,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效益分享期的会计确认与计量进行探讨,以便于更深入地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我国节能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融资租赁 确认 计量 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在这种节能新机制下,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简称ESCO)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模式 2006年,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将合同能源管理分为三种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同时,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实务中除了上述三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之外,还存在改造工程施工型、能源管理服务型两种类型。这五种类型在能源管理合同中单独出现或以不同的方式相互组合出现,以适应不同用能单位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模式是指合同规定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融资,为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的资金以及全过程服务,在项目期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前2年,节能服务公司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二、融资租赁方法的选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7b6e31be45c3b3566ec8b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