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机构名称预核字[ ] 号 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核准名称)”。 该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 该名称保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名称预选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机关也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 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印章) 年 月 日 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的说明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享有名称专用权。 二、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由“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组成;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的(含五项),称为“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下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三、依托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名称可以沿用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或由“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司法鉴定室(所或中心)”组成。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民族文字,但应注明汉字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意思相同或者发音相同。 五、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六、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照申请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88cc6cdeff9aef8951e0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