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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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行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房物[2006]502 【发布部门】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1.17 【实施日期】200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

(榕房物[2006]502号)



各区房管局、各街(镇)物业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 》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力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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