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物业管理处收取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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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物业管理处

收取住宅租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营业税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一[1998]24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6.17 【实施日期】1998.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物 业管理处收取住宅租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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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811e53ab00b52acfc789eb172ded630b1c98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