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对待延长义务教育年限 作者:张国霖 来源:《基础教育》 2019年第1期 自从逐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任务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以及相应的提高国民素质的客观需求,希望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呼声此起彼伏,针对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可行性的研究成果在近些年不断涌现,其中既有从各种角度论证义务教育年限应当加以延长的观点,也不乏对是否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持审慎态度的主张。关于这一问题,我曾在10年前就幼儿教育阶段是否可以纳入义务教育的问题应约撰写过一篇文章,其中谈到了当时如果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所涉及到的一些理论困惑和现实困难,并建议借鉴英美等国做法在学前阶段最后一年实施强迫教育。事实上,在此前教育经费捉襟见肘且九年制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普及任务之时就已出现了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提法,同时也伴随着慎重对待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声音。如今十几年过去,我国的经济体量跃升至全球第二位,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教育经费日渐充裕,现行学制系统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及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如本期《论我国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四项任务》一文中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高中阶段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了88.3%。近年国家也明确提出了高中阶段和学前阶段教育的普及任务,如2017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战略目标。因而,无论是从现状出发还是从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来看,在一段不长的时间内完成普及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教育的任务,不仅可行而且有着一定程度的紧迫性。 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是以普及为其根本特征的,各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义务教育的目的即在于通过普及一定年限的基本教育来达到从整体上提升国民素质的目的。既然高中阶段和学前阶段的教育,在不远的将来都必将成为普及性的教育,这是否意味着一定要延长义务教育阶段的年限呢?本文看来,这两个问题虽然有着较强的关联性,却并非全然是一回事。就普及教育来说,推动教育普及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也可以采用免费乃至奖励性的措施,可以通过政策宣传和社会动员,也有可能是受到民众自身强烈的受教育愿望所驱使;义务教育则不尽然,普及只是义务教育的一项外显特征,具体表现为适龄人口都必须入学接受一定年限或程度的教育,而要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任务,所依赖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其他包括免费在内都只是辅助性的安排。正如义务教育的英文表述compulsoryeducation或compulsoryschooling,本意为“强迫教育”,“义务教育”这一名称是沿用了日本的译法,其意义在于表明,受教育同纳税、服兵役一样,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义务教育是有着具体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一定阶段的教育,而普及教育除非有着法律规定,否则,它并不能够依赖国家强制力来实施。因而,可以这样说,义务教育必然是普及教育,普及教育不一定就是义务教育。 现阶段,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着的任务很多,推进普及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只是一个方面,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才是重中之重。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虽然也可以作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目标,而且也有可能借以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但就目前我国的教育现状及社会需求而言,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诉求,并非当务之急,宜从长计议。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a79f51a99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8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