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规 库】中央税收法规库 【标 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0-11-5 【分 类 号】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有 效 性】有效 【分 类】企业所得税+一般规定+20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6638297daef5ef7ba0d3c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