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和学杂费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0.10.30 • 【字 号】津价费[2000]602号 • 【施行日期】2000.10.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中小学向 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和学杂费问题的函 (津价费[2000]602号) 大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后又收取教育补偿金和学杂费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港物价字(2000)第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借读生借读费以及教育经费补偿金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教育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教计字(1989)1号)规定:“对外省市在津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管理费,每生每学期小学40元,初中80元,高中100元。” 我局《关于中小学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等问题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第151号)规定:教育经费补偿金是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由于人户分离等原因上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和高中阶段的择校生收取的,不涉及外省市在津借读生。 因此,对外省市在津借读生只能收取统一规定的学杂费和借读管理费,不能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 二、关于对违纪行为的处理问题 鉴于上述有关规定已很明确,对个别中小学向外省市在津借读生收取借读管理费和学杂费的同时又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问题,可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处理。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62bffc5c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