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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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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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1.02.09

【字 号】津政发〔19916 【施行日期】199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1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中小学现行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是一九七二年修定的,多年未作变动,已与各中小学的实际经费开支不相适应。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除继续增加财政拨款和鼓励社会集资办学外,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财字010)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九0学年下半学期(即寒假后)开始,对我市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学、初级中学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只交纳杂费。调整后的交纳标准为:

小学:市区、郊区、各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十元;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四元。 初级中学:市区、郊区、各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城镇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十五元;郊区、县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的农村地区,每个学生每学期八元。


盲、聋、哑学校,分别按小学和初级中学标准收费。弱智儿童学校按小学标准收费。工读学校按初级中学标准收费。

二、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交纳杂费外,还应交纳学费。调整后的交纳标准为:全市不分城乡,每个学生每学期杂费十五元、学费十五元。

三、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减免学费、杂费。具体办法由教育局制订。

四、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所收学费、杂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教学行政经费不足,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部门不要因提高学费、杂费收费标准而减少拨付教育经费。

五、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学校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除中小学学费、杂费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0)津价费字第213)的规定执行。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继续乱收费的部门和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六、调整中小学学费、杂费收费标准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统一印发的宣传提纲,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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