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2.06.26 • 【字 号】京价[收]字[2002]251号 • 【施行日期】2002.06.2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2]25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在京借读学生借读费的函》(京教财[2002]23号)收悉。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收取借读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自2002年9月新学期开始,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二、各有关学校需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借读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函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8a06c1f9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