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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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

费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6.26

【字 号】京价[][2002]251 【施行日期】2002.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借读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2002]25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在京借读学生借读费的函》(京教财[2002]23)收悉。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有关收取借读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自20029月新学期开始,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借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小学借读费每生每学期200元;初中借读费每生每学期500元;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二、各有关学校需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借读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期预收。


本函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8a06c1f9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