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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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昌奎案谈法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

摘要:随着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越来越多争议性案件引起了巨大的舆论风波。本文以李昌奎案为切入点,从案件所引发的少杀慎杀罚当其罪的矛盾、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法定和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解和适用以及民意与司法的关系等争议焦点出发,研究表面争议下隐藏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公正的问题。以期实现法官量刑的规范化和公平公正,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李昌奎案;死刑;自由裁量;司法公正 一、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2009516日,李昌奎同王家飞争吵抓打,将其掐晕后实施强奸,后用锄头打死,又将其弟弟摔死,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由于公安机关布控严密,无法外逃。520日李昌奎投案自首。经过鉴定和调查,现有证据表明李昌奎以上犯罪事实成立,故意强奸被害人,并凶杀两人。

“20107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不服死刑判决并提出了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昌奎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成立,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

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亦以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提出再审建议。2011 8 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二)争议焦点

围绕案件的相关争议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本案的再审结果是否是舆论干预司法所导致的不公正结果?第二,本案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是否足以支撑二审改判死缓?第三,刑罚轻缓化”“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与罪责刑相适应原之间如何平衡?不难看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法官对刑事政策、量刑情节的理解和适用,归根结底是围绕对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的争议。 二、争议背后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及评析 (一)刑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

本案二审法官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我国现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是任何一项政策或者规定的适用都有其相应的前提,只有在符合其设立目的和前提条件范围内准确适用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杀慎杀刑事政策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边界在哪里?该如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衔接和平衡?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解释,法官只能靠自己的职业素养顺从我国办案的大环境做出自由裁量。然而,只靠法官个人价值偏好和一味顺从大环境做出来的判决未必符合公平正义,有时候甚至和司法公正相去甚远。在该刑事政策适用边界模糊,标准不明又和现有刑法原则相冲突时,我们不禁要思考:在本案中二审法官引用此项刑事政策作为改判死缓的条件合理吗?研究此问题,笔者认为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刑事政策的目的


和初衷是什么?第二,刑事政策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相冲突时,适用的优先性问题。

少杀慎杀政策而言,其目的是希望法官采取一个谨慎的态度,不能杀不该杀之人,以避免法官重刑倾向导致最终量刑畸重。并非不管具体情况如何,先设置一个不适用死刑的框架.为了保证罚当其罪这一基本的刑法价值,重点还是要看其犯罪情节,当其罪行恶劣到一定程度时,就不需要考虑少杀慎杀,因为已经不可能产生量刑畸重的重刑主义问题了,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和死刑的立即执行的严格程度是相匹配的。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言,后者应该优先适用,因为后者是所有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之中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保证后两个原则的优先性,才能避免法官自由裁量的片面化和对前者的不合理适用。就本案而言,李昌奎故意强奸被害人,并杀死两名被害人。犯罪主观恶意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完全不可能产生量刑过重的问题的,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二审法官以少杀慎杀政策作为改判依据是对该政策的错误理解和错误适用。虽然少杀慎杀体现了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也不能损害了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的价值,适用该原则的前提必须是罪罚相当、罚当其罪。不仅要少杀慎杀还应该杀必杀,否则难以保障基本的司法正义。 (二)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二审法官在改判理由中引用了自首”“悔罪态度好的量刑情节。然而这些量刑情节是否能作为阻止死刑立即执行的充分理由,仍值得考虑。笔者认为,应该考虑三个问题:第一,该量刑情节规定的初衷;第二,犯罪行为人的情形是否完全符合量刑情节的规定和适用范围;第三,该量刑情节否足以作为阻止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

就自首而言,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罪犯主动投案,节省司法资源,可作为悔罪的一种表现。在本案中,李昌奎的投案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但其显然是被逼无奈才向公安机关投案,无法体现其悔罪的态度,也没有节省司法资源。本案中李昌奎的自首行为是否能阻止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呢?昭通中院认为,李昌奎的行为符合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即使有自首情节,都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陈哲:《 死刑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势政策》 .公民与法,2011年第8期。]法官量刑首先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本案被告人李昌奎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自首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之一,但自首并不必然导致从宽处罚的结果,是否从宽还需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来看,进行系统化的判断。

(三)再审判决是否是民意裹挟司法的结果

二审负责人认为关于案件的公众舆论是主张冤冤相报,是公众狂欢。部分学者也认为再审结果是公众狂欢的胜利。笔者认为,本案虽伴随民意的监督,但绝对不是舆论裹挟司法所导致的不公正判决。二审法官改判死缓的依据不够充分,不能作为阻止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本案再审改判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法官量刑要以整体和系统化的眼光分析案件,不能仅靠一种或几种量刑情节做决定,简单粗暴地认为只要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出现,就一定要从宽处罚,而忽略整个案件其他判决要素。因此,再审改判被告人李昌奎死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公正裁判的结果。


三、结语

本文虽然只围绕李昌奎案进行了评析和研究,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案件都有其相似性,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下隐藏的往往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公正的问题。我们应正视问题,正视案件争议,将其作为司法进步的动力,不断完善相关的漏洞,以期能够真正意义上地尽可能接近公平和正义,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格祺伟,李洪洋:《男子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因自首获死缓》,伴你同行,2011年第8期。

[3]刘树人:《少杀慎杀不能绕过罚当其罪.法学之窗,2012年第5期。 [4]陈哲:《死刑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势政策》.公民与法,20118期。

[5]陈哲:《 死刑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势政策》 .公民与法,201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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