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 清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守则(试行) (经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术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维护清华大学的学术声誉,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清华大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及管理者有义务遵守本守则,并在学术实践中引导、教育学生和新从事学术活动的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四条本守则仅为学术活动的一般规范,不能代替或涵盖其他规范。 第二章诚实客观 第五条在课题申报,数据资料采集、记录、分析和解释,成果公开、传播,成果审核、评价等过程的各个阶段,均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诚实。 第六条忠实观察、记录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严禁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第七条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规整和表述数据时,不得为夸大研究结果的重要性而滥用统计方法。 第八条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不得在资助申请书中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第九条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伪造自己或他人的学术履历及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学位证书、毕业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十条不得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观察记录和事实陈述中不得出现有悖理性的表述。 第三章严谨认真 第十一条在科研工作中应保持严谨的态度和作风。 第十二条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作品(印刷中或已公开出版)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有义务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论文)。 第十三条提出重大创新理论须提供确凿的事实根据和理论论证;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必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论证。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科学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性的社会后果。 第十四条不得为未经严格科学检验的不成熟的科研成果作商业广告,误导消费,损害公众利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7bdd6814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