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的价格权益受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侵害时, 请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 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建议:为了提高办事效率,节省您的电话费,便以查询,诚恳建议您使用本网站的“价格举报”系统进行网上举报。谢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dfd92c804d2b160a4ec0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