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回复暨告知函 致债权人【】、债权受让人【】: 我公司于【】年【】月【】日*****公司(简称“债权人”)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简称“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债权人已将对我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人民币**万元(简称“标的债权”)转让给*****公司(简称“债权受让人”)。针对通知书所载事宜,我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 债权人对我公司不享有到期的、可转让的债权。 我公司与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简称“合同”),该合同系双务合同,且我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满足合同约定的相应付款条件后,才享有要求我公司对应款项的权利。根据合同第【】条约定,债权人尚未完成【】义务,且经我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完成前述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且给我公司造成的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债权人未履行【】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债权人对我公司不享有到期债权,亦不享有向受让人转让标的债权的权利。 二、 标的债权属于合同约定不得对外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合同第【】条约定,合同双方均不得对外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故标的债权依法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得对外转让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综上,债权人不享有对我公司的到期债权,且标的债权属于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故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我公司不认可通知书载明的债权转让行为,亦不承担通知书载明的相应义务。 同时,因债权人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将依法向债权人追偿,届时债权人将对我公司负有相应的债务。 特此函告 **************公司 ****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ec99c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d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