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美泉、张玉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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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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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美泉,*19569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执行人:张玉峰,*19536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张建超,*1987418日出生,汉族,原住济南市市中区(现被羁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峰与被执行人张建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美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周美泉,并提供了本院***********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张玉峰与张建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张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峰借款本金93万元;二、被告张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玉峰利息损失,以93万元为基数,自202112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张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峰律师费损失6万元;四、被告张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玉峰不动产登记费损失320元;五、原告张玉峰对被告张建超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号楼


××室(权证字号:济南权证鲁2**字第济南0××3号、0××2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文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张玉峰申请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01034153号。20211112日,本院作出(2021)鲁01034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247日,甲方(出让方)张玉峰与乙方(受让方)周美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载明:一、……甲方拥有对张建超以下债权及抵押权……二、甲方同意将将上述全部债权、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202247日,张玉峰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实予以确认。2022411日张玉峰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617日周美泉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张建超。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2021)01034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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