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3.08.21 • 【文 号】证监许可[2013]1109号 • 【施行日期】2013.08.2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109号)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申请》(宏证字〔2013〕180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也不得进行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你公司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的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报送工作安排。融资融券具体方案和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8月2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ffe04abd9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