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0.07.06 • 【文 号】证监许可[2010]920号 • 【施行日期】2010.07.06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920号)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书》(沪永期字[2010]29号) 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本批复向我会申请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应当自换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你公司在变更经营范围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5592ad3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