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海南国税: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上的分工与权限。其作用在于明确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分工,均衡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任务,便于实施司法监督,有利于及时审理案件,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包括四种形式: (1)地域管辖。原则上由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地域管辖,中、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3)裁定管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上述特殊原因包括因意外灾害或诉讼程序上的原因以及技术条件和审理水平的限制,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审理和管辖权发生争议两类情况。 (4)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0622dc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