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全文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出租房屋所有人和租赁双方的责任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基层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消防责任保障书》,并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在5日内到基层管理服务站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承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配合出租人做好出租房屋的登记,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管理服务站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严禁违法建设出租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对违法建设出租,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同时应当将违法建设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对申请租用(或自用)居民住宅开展经营的,经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属于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基层管理服务站不予出具相关证明;对已经租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出租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依法查处。 三、严禁违法租赁行为 禁止将存在建筑隐患、治安隐患、消防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房屋)、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出租;禁止向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出租;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严禁违反出租房屋面积限制条件出租,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居住。对违反上述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并将违法群租信息注记在房屋登记簿附记栏。 对利用出租房屋,以旅店、招待所等名称制作招牌字号,招揽住宿,或按日计价收取费用等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取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或治安拘留。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为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租赁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违反出租房屋限制条件的,由建设(房屋)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加强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出租人未落实上述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的,应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到税务机关为承租人开具个人出租房屋发票;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出租房屋集中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成立出租房主协会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自治化、规范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搭建房屋租赁平台、引入专业管理机构等方式,实现出租房屋组织化、集中化管理;建立出租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投诉热线,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出租房屋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任务,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坚决查处、严厉打击,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重大案事件。相关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居住需求纳入住房保障建设规划,积极提供合法、规范、廉价的出租房源,从源头上、根本上为流动人口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税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3年12月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ae22920b4e767f5bcfce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