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完善我国英烈名誉法律保护机制 作者:赵丽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6期 “虽然离得远了,但每年都要回来看看。”这是93岁的北京老人赵明对儿女的要求。 13公里,是赵明目前居住的养老院距离八宝山革命公墓的距离。当初选择养老院时,老人唯一的要求就是不要离八宝山革命公墓太远,去一次不方便。在此之前,老人一直居住在距离公墓2.8公里的鲁谷地区。 “我的战友在那里,可能你们无法理解我,我只是希望离他们近一些,想念了能去说说话。”面对记者,赵明的眼神很坚定,“我怕他们孤单,也怕他们被遗忘。” 这样的担心在近两年正逐渐淡去。老人说,国家设立了公祭日,去看战友的人越来越多了, “ 英雄精神在传承”。 不过,老人也有了新的烦恼,“我不愿意看电视了,总有一些乱搞的,完全是在戏说革命历史,甚至丑化英雄人物,颠覆了人们正确的历史认知”。 这样的忧虑也体现在了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上,有多份议案提案涉及到保护英雄先烈不受他人诋毁侮辱、在法律保障下更好地弘扬英雄精神等问题。 侮辱英烈言论频出 “敌人的飞机就在我们头顶上低飞,每天都有很多同志伤亡。”抗日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作为亲身参与者的赵明回忆起战场上的血与火,屡屡眼角湿润,“一次我们突然遭遇日军,炮火就跟雨点儿似的打了过来”。 赵明回忆,当时他趴在地上,突然感觉大腿像是被砖头给拍了一下,不是很疼,挣扎着回到卫生队才发现,敌人的子弹从左腿穿入,右腿穿出。“当时医疗条件很差,伤口后来感染溃烂,一个多月都不见好,后来只能咬牙忍痛把溃烂处用刀刮掉才好”。 “我目睹了太多壮烈牺牲的战士,我们能生活在和平年代是幸运的。”老人说。 赵明的儿子赵国胜生于1960年,他说自己是个英烈题材“影视迷”。“家里刚有电视那会儿,我就特别喜欢看战争片,看《地道战》、看《董存瑞》。看着看着,我还会冲着屏幕抹眼泪。”赵国胜说,现在有点不一样了。 他举例说,近几年抗战剧越来越火,但孩子对一些作品有点排斥。“有一次孩子回来,晚上陪我看了一部抗战剧,她就说‘爸,看徒手撕鬼子呢’”。 对此,赵国胜也很无奈,“抗战题材影视剧在影视作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小,但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奇’、越来越‘神’的状态。这两天,一部抗战剧中甚至出现了‘包子雷’‘蔬菜雷’。如果抗战这么容易,哪会历经14年”? 对此,不少代表委员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意见: 侮辱、丑化英烈的事件屡见不鲜——全国政协委员、朱德元帅外孙、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学院原副院长刘建将军提交了一份关于“以国家名义捍卫英烈权益,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提案; 以“抗日神剧”为代表的影视剧、文学作品,片面追求票房、收视率和发行量——全国人大代表、导演胡玫递交了“关于尽快制定‘英雄荣誉保护法’的议案”; …… 对此做过深入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发生多起造谣侮辱丑化诽谤英烈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于此类问题,虽有主流媒体发表一些文章予以批评谴责,但并未形成良好完善常规长效法律机制规制此类事件。防范与治理此类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通过立法完善我国英烈名誉法律保护机制。 保护体系尚不完善 2016年11月21日至25日,被告孙杰和加多宝公司连续在媒体刊登声明,向邱少云烈士亲属致歉。从法律角度讲,随着两名被告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引起社会持续关注的“侮辱烈士案”落下帷幕,但由此引发的思考却并未停止。 在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看来,究其原因,“这是一个与当下社会精神脉动紧密相联的标志性事件”。 “2016年以来,中央连续召开多个重要纪念大会,包括纪念建党95周年、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等,这些纪念活动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在于‘不忘初心’,重识为何而来,怎样走来; 鲜明价值坐标,避免精神迷失和价值观紊乱。”公方彬说,这就要求我们要缅怀先烈、呵护英雄形象。否则,必因英雄形象模糊而迷失前进方向,更因为扭曲英烈形象而直接异化我们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追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依法审理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邱少云亲属提起的人格权纠纷案,发布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典型案例,坚决维护英雄形象”的内容。 尽管国家一直在行动,但在维护英烈名誉权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据吕景胜介绍,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保护英雄烈士权益的法规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此两部法规重在英雄烈士的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及英雄纪念设施的物质保护”。 “由于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及今后遇到此类问题时,仍会存在英烈名誉保护的法律尴尬与困境。”吕景胜说,比如说保护英烈名誉权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原告资格,英烈名誉权的起诉方一般应是英烈后代、亲属等。然而,因年代久远,许多英烈已无在世亲属、后代。谁来代表英烈维权,目前仍属法律空白。 “ 还有,刑法中侮辱诽谤罪的门槛过高,多数情况下不可能适用刑法。首先,侮辱诽谤行为发生,受侮辱诽谤一方告诉才处理,即原告起诉才立案,又面临英雄烈士无后人谁来做原告的问题。其次,检察院公诉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最后,侮辱罪诽谤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如手段特别恶劣,如当众羞辱扒光被害人衣服;后果严重,如被害人受到刺激不堪忍受而自杀。从‘情节严重’行为特点来看,被害人多指现实中人,而英烈不是现实中人”。 此外,吕景胜补充说,现行行政法规缺少精神层面的法律保护。 立法修法亟须跟上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也有上述提到的关于专门立法的声音。 吕景胜也是单独立法的支持者。他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级法律“中华英烈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不过,立法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更加容易启动的是修改完善《烈士褒扬条例》,“建议将其修改为‘英雄保护条例’,对已经牺牲的烈士和现代英雄提供法律保护。”李红说。“建议扩大英雄保护范围,英雄、英烈的区别在于英雄可能活着,英烈已不在世。《烈士褒扬条例》调整范围及内容仅限于烈士,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变化需要。建议《烈士褒扬条例》名称改为‘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扩大原条例调整范围、保护对象和规制内容。”吕景胜建议,“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应有一些原则性、纲领性、概括性条款,“比如补充有关精神层面法律保护的规定;用制度体系强化和提升敬仰烈士的礼仪和文化,通过组织纪念仪式聚焦大众目光,扩大关注程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增强教化效果。同时规定禁止性规范,如不允许任何公民或组织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烈,发表言论实施上述行为即违法,构建法律责任惩戒机制等”。 然而,立法只是给保护英烈名誉权画上了一条底线,底线之上该怎么办? 全国人大代表、空军指挥学院教授苗润奇认为,国家还是要在教育引导上下功夫,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英雄的地位作用,同时建立一套保护英雄权益的体系。比如见义勇为的行为,可能会对英雄造成一些身体损害,这就需要保障好他们今后的生活。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ee7fce81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