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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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保护

白元儒

【期刊名称】《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年(),期】2008(027)002

【摘 要】我国目前的农村现实中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并存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于管理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只在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才能担当管理集体财产的职责.就目前的立法而言,一方面,实务中的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担当管理集体财产的职责处于不力的地位;另一方面,现行的乡镇政府充当乡镇集体经济的管理者不尽合理.由此,就必须从界定农村集体财产权的性质为按份共有以及要在集体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真正体现民主管理原则等方面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进而保护农村集体财产权. 【总页数】4(P71-74) 【作 者】白元儒

【作者单位】兰州交通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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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关注的四个重要问题\r——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讨会综述 [J],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集体资产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问题与对策——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J], 夏禹桨

4.乡村振兴战略导向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研究》 [J], 张淼

5.一部研究中国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的开山之作——评梁岩妍博士的《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研究》 [J], 张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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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df16660bd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