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移植”的角度看清末修律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内容、形式或理论吸收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行的活动。晚清政府为了富国强民,试图通过法律移植来实现传统法律的转型。 一、清末法律移植的特点 1、清末法律移植主要是立法移植。 关于法律移植的途径有两种:一是立法移植,二是司法移植。前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直接通过立法程序确认引进的外国法为本国法律;后者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直接援引外国的法理,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形成对特定具体问题的判例,从移植西方法律的方式来看,清末法律移植主要采取的是立法移植。 在政治制度立法方面,以日本宪政为依归,于1908年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试图通过走宪政之路来加强中央集权。1908年、1909年清政府又先后颁行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局章程》,旨在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 在刑事立法方面,《大清新刑律》模仿近代西方刑法典的结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同时模仿欧美及日本各国刑法之例,援用了许多体现近代刑法体制的规定,同时还确立了新的刑法体系,体现了近代法律的人文取向和向近代国家的法律过渡。 在民事立法方面,仿照《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此外,清政府仿照日本法和英国法颁行了《公司律》、《破产律》、《大清银行则规》等一系列法规。 2、清末法律移植在内容上具有先进性、超前性和民族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尚未从义务本位演变为权利本位,而《大清民律草案》已在对德、日、瑞士民法典兼容并蓄的基础上,跨越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台阶,吸收了私法社会化的成果,可见其超前性。 民族性体现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保留。清政府虽然接受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当时的人们并不是已从传统的法律文化束缚中彻底解脱出来。在清末的法律移植中,传统观念、传统法律、传统习惯依然发挥着作用。 3、清末法律移植受政治因素影响颇深。 在西方文明逐步渗透下,清政府想利用政治权力固守祖宗之法,但出于自存自救的愿望最终宣布变法。由此引发清末法律移植。移植宪政体制是法律移植的一部分,其移植是否成功直接影响其他部门法的移植成效。然而,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既存的统治秩序。这使得真正的宪政体制最终没有得到确立。 二、清末法律移植的失败及其借鉴 法律移植要符合经济发展规律。法律改革取决于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清末修律时, 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刚刚萌芽,当时法律改革的许多原则不可避免的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的儒家文化相冲突。因此会削弱法律移植的效果。当今的中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上已经和西方国家有着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这成为我们成功借鉴西方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所以我们应该拓宽视野、吸取西方先进国家法律中的进步因素,为我所用,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资源。 法律移植应立足于本国实际,积极引进、吸收外国法。清政府没有深入考察中国国情, 没有深入研究中西文化融合的程度,在短期内仓促、被动地进行了清末法律改革。在法律移植中,不能忽视我们与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中国所特有的问题不能借助于西方法律获得解决;我们在移植外来法律文明的过程中,在多种法律价值观念的碰撞和融合中,必须重视本国法律的独特作用,彰显我国法律文化的民族本色。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19579df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