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互动角度来看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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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互动角度来看待法律

作者:刘晓湧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4

[ ]富勒及其著作《法律道德性》已被我们熟知,但我们见到的有关于富勒的这本著作最多的是对法律的内在道德即八大原则的罗列介绍,对富勒理论进行更深入的挖掘的并不多见,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另一个视角来解读富勒的这本著作,以求能更深入地理解富勒的理论。

[关键词]法律互动观 社会维度 道德

作者简介:刘晓湧(1975-),男,上海大学法学2005级硕士研究生,工作单位:江西省全南县法院。

一、互动法律观

富勒的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在与哈特的论战中而得以形成的。哈特认为法律是规则,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次要规则的承认规则,承认规则在一切规则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判定其他规则是否足以具备法律身份的最终标准。但是这个承认规则的效力从何处来?哈特认为这只能来自于一个经验,来自于一种事实接受,也就是社会全体成员事实上接受某一体制、政权之正当性,接受其内某人、某机关、经某程序发出的规范为法律。但是,这个经验的根据,至今仍未有考证和解释。哈特的承认规则实际上和凯尔森的基本规一样只能归结为一种虚无的东西。

在富勒看来,导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种困窘在于它缺乏一个社会维度。分析实证法学只关心谁可以创造法律,而不关心法律是什么或做什么用,它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发端于一个权威源泉而强加到公民身上,因此也就没有任何可以置之于立法者身上的角色道德,立法者可以制定邪恶的法律。他只看到如果一套规则系统通过暴力被强加给任何人,就必须存在足够数量的资源接受它的人士,而没有看到公民的自愿合作必须有政府方面的相应合作努力来配合。富勒认为,分析实证法学没有看到立法者与公民之间发生互动的过程,在立法者与公民之间营造出有效的互动是法律本身的一项基本要素。

富勒提出一种法律的互动理论。互动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也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合作。没有合作就没有社会。形成一个法律秩序并不能单靠立法者的命令,还要守法者某种程度上的合作,也就是说,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立法者在建构一个秩序的时候,他就扮演着一种角色,而这种角色就意味着他的行为必定需要协调于其他关联角色包括普通公民的行为。同时,立法者必须担当起一种角色道德,这种角色道德不是对一般性地约束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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