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野下的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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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视野下的社会服务机构

张演锋;赵青航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期】2018(0)24

【摘 要】随着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新的趋势。社会服务机构即是一类典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办非企业单位"易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看似简单的称谓变化背后实则体现了治理现代化的立法智慧。 【总页数】2(P51-52) 【作 者】张演锋;赵青航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法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 【正文语种】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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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总则》视野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概念、范围和确定——《民法总则》


27条关于法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J], 周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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