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视野下的社会服务机构 张演锋;赵青航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8(0)24 【摘 要】随着福利多元主义的兴起,政府不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供给主体,代表社会力量的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新的趋势。社会服务机构即是一类典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易名为"社会服务机构",看似简单的称谓变化背后实则体现了治理现代化的立法智慧。 【总页数】2页(P51-52) 【作 者】张演锋;赵青航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立法问题探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民法典论坛综述 [J], 刘欢 2.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立法问题探讨——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民法典论坛综述 [J], 刘欢; 3.《民法总则》视野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概念、范围和确定——《民法总则》第27条关于法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J], 周羚敏 4.《民法总则》视野下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概念、范围和确定——《民法总则》第27条关于法定监护的理解与适用 [J], 周羚敏 5.比较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J], 刘玉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4c3aa1fa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