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在司法实践中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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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在司法实践中的结合

作者:陈思畅

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法律出现以来就是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笔者以埃尔默杀死祖父案和四川泸州遗产纠纷案为视角,比较研究两案在审判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不同之处,阐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法律与道德更为合适。 关键词:法律;道德;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7-01 作者简介:陈思畅(1994-),女,汉族,天津人,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方面研究。 一、案情介绍 (一)埃尔默案

埃尔默知道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但是由于最近他的祖父准备再婚,他害怕这位老人会因为再婚而改变遗嘱。为了防止老人改变遗嘱使得他失去大笔遗产,埃尔默将其祖父杀害。一审法院判决埃尔默监禁,但是并未剥夺他继承遗产的权利。上诉中,法官在对埃尔默是否应该继承遗产产生分歧,形成了以格雷法官和厄尔法官为代表的两种不同观点,最终埃尔默被剥夺了继承权。 (二)泸州遗产案

黄某在婚内与张某同居,张某在他去世后手执其于20014月立下并经公证的遗嘱向黄某之妻蒋某要求继承遗产,蒋某拒绝后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之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张某不能获得黄某之遗产。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两案的不同之处 (一)适用法律原则标准不同

在埃尔默案中,当时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并未就杀死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能否继承遗产进行规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于有关继承的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并且两位法官所运用的解释方法也不尽相同。格雷法官按照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不应剥夺埃尔默继承权的结论。厄尔法官则依据立法者的意图即主观解释的方法解释法条,总结出人们不能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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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得出应当剥夺埃尔默继承权的结论。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是使用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但是得出这一原则的过程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则本身并运用各种解释方法,并在穷尽法律规则也不能找出判案依据时,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判案。在泸州遗产案中,法院在有具体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排除了继承法的适用,而是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婚姻法》关于配偶间忠实义务的规定,判决张某不得继承遗产。法院在适用法律原则判案时并未穷尽法律规则的适用,依据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和具备更强的理由这两个标准适用了法律原则。[1] (二)合理性不同

埃尔默案中我们需要评价的是杀人行为,杀人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法律对于杀人行为是无法容忍的必须进行调整。加之本案发生在1882年,当时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不完善,我们可以理解并认同法官在当时情况下依据人们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判案。我们再看泸州遗产案,在本案中必须考虑的就是同居杀人在道德评价上是否存在差别。作为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对于杀人的道德谴责程度明显高于同居,即杀人行为与同居相比显然更加恶劣。[2]既然已经确定杀人同居的道德评价存在差别,那么应当认识到,法律对于同居这一行为是可以容忍的,这一行为必须谴责但并不是在法律上进行谴责而是一种道德谴责,法院不应该为了批评一个道德问题而越过已有的法律规则去适用法律原则判案。 (三)对法律与道德伦理关系认识不同

埃尔默案中法官在法律规则穷尽的情况下适用了法律原则,本身就将法律与道德放在了一个相同的位置上,只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才适用了与道德有关的法律原则。泸州遗产案中法院在法律规则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所谓个案正义直接适用了法律原则,其实隐含着一种道德高于法律的思维,这显然与现代法理学对于二者关系的认识不同。埃尔默案中,尽管两位法官观点截然相反,但是他们都是立足于对案件本身和法律所蕴含的法理进行分析,以法理入手总结出一条合乎伦理的法律原则,即先法理后伦理思维。泸州遗产案中,法院用法律谴责了一个本应由道德谴责的问题,更加侧重于伦理,体现我国几千年来一种传统的儒家思维,对于法理的考虑则比较忽视。法院谴责婚内同居,并以此入手寻找法律中能够支撑此种观点的条文,最终以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中有关配偶间忠实义务的条款等为判案依据,排除了保护张某权利的继承法的适用。这无疑是一种先考虑伦理,将法律设定为支撑伦理的支柱的行为,显然也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 三、结语

经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两个案子在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有着本质的区别。泸州遗产案表面看来将道德与法律很好的融合起来,可是内里却是法律的道德化,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了道德。埃尔默案真正将法律与道德结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首先适用法律,在法律没有具体条文的情况下,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以立法者意图入手并从道德角度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埃尔默不能继承遗产的判决。这种方式并非简单的11将法律与道德直接叠加,而是在法律作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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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的情况下,综合运用道德,法律与道德并不是同等地位。[3]笔者觉得在司法实践中,埃尔默式的法律与道德结合方式更为妥帖,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参考文献]

[1]刘叶深.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质的差别?[J].法学家,200905):120-133159-160. [2]刘佳瑶.浅谈法律原则的适用——以泸州遗产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03):66-67. [3]吴真文.正确树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现实启示[J].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30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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