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增值税119 【发文字号】甬国税[2013]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甬国税〔2013〕1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申报 (一)自2013年10月1日(所属时期)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由一 1 / 2 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下列对象暂不纳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按月纳税申报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并分别(同时)进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一般纳税人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填写本季数。 (四)按季申报纳税人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发生免税货物劳务业务的次季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的同时,办理相应的免税申报手续。 (五)按季纳税申报衔接。按季纳税申报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行,确定为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3年10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9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1月办理2013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申报。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于税务登记注销前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季申报纳税人可选择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事宜(按季申报纳税人不适用电话申报)。 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含6万元)的企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b42d3a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