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1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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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101日起施行。……

二、财税[2014]122号)的规定,一、自201511日起至2017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税〔201471)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1231日。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58号)

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附件2填写说明第二点,(十)第7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十一)第8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本公告自2014111日起施行。

五、财税[2016]12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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