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2c76c243a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5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