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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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原则

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有一个历史转变过程。从组织形式来看,一届政协设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三个层次,二届政协以后则只设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两个层次。从组成单位来看,也有过几次变化。一届政协全体会议由党派代表、区域代表、军队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五类共46个单位组成。二届政协的组成基础改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别三类,区域和军队两类共15个单位不再作为人民政协的基本组成单位。五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减少了合作社而增加体育界,还是29个单位。六届政协全国委员会除把农民改为农林界外,增加了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全和港澳同胞,一共31个单位。1991年元月,全国政协七届十二次常委会决定恢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为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归国华侨界”改由“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作为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八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增设了经济界,一共由34个组成单位。九届政协、十届政协都保持34个界别,委员来自56个民族的不同界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根据宪法原则,人民政协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凡赞成该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可以参加人民政协。个人经全国政协常委会的邀请,亦可参加。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团体,拥有组织上的独立性,政协对它们不是行政领导关系而是协商关系。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均有声明退出的自由。但是,只要在政协内,就有遵守和履行人民政协《章程》的义务。从政协委员的产生来看,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代表是经筹备会协商决定,然后由全体会议选出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从第二届全国委员会起,以后的历届政协委员,都是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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