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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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2005

)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发布日期】2005.01.17 【实施日期】2005.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4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4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117日政协

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18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1 / 2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

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全国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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