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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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



为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建设,建立和健全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事项。凡社区的大事尤其是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社区居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确定;社区集体经济所得的使用;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及经费筹集方案;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政务、居务公开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等,都要提交社区居委会会议进行讨论决策,民主的原则作出决定,真正做到民主决策。

二、议事决策的表决方式。对议题进行表决时,可采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无记名设票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社区居民委会员半数以上通过。研究议题时,每位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讨论的基础上,可由居委会主任裁决。 三、明确议事决策的执行和反馈要求。会议作出的决定,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有与会议作出相违背的行为。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结果必须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会议指定有的关班子成员负责实施和监督反馈。

四、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员大会、居民小组或居民代表会议等各类组织的作用,真正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求,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纠正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错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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