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9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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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通则(99修正)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5.27 【实施日期】1999.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九日自治区政协七届十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协八届六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的规定和《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本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 1 / 2










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的要求,以及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就自治区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考察、视察、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促进和平统一大业;组织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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