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为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局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特制定本制度。 1、局党组成员既要参加党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局党支部日常组织生活。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 (1)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2)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必须事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说明原因。 (3)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和党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支部(小组)要予以提醒,两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告诫,在支部大会上做检查;连续三个月不参加的,支部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按党章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3、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2次,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紧紧围绕本单位实际,以解决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及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突出矛盾和党性党风问题等为主要内容。为确保会议质量,必须做到: (1)会前应通过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和个别谈心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后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 (2)书记要与支委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从实际出发,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并将会议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提前通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纪委和党建联系人。 (3)民主生活会要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书记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以诚相见,敢于揭露矛盾,讨论是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应实事求是,与人为善。 (4)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会后将召开情况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区委组织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41c9b8383d049649b665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