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司法厅令[2004]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4.03.02 【实施日期】2004.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司法厅令〔2004〕第1号 二○○四年三月二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和司法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 的各种材料的总称。 1 / 2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项工作进行一系列规范活动,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司法鉴定档案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档案名称、目录、备查表应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六条 各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就应当根据 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七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0f668c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