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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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

第二条

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事业部应遵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子公司应参

第三条 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监督和检

查。

第四条

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 散失和泄

是记

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

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 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 计资料。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

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 由会

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 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 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第七条 会计栈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

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

以分清责任。

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 若要查阅入库档

应持

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 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 经财务部长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 计档人的工柞单低 査阅口期、会计档案名秘肢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 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部长批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 者复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 换。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年、10年、15年、25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部长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 记査阖会

3年、5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

可以比照类

则上应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

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

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 间等内容。

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后执行。

报上级有关部门批

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

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理。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 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

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

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给总经

应当

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

由国务院业

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代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

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 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 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 可查

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 应当单 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 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

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 位保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共会计档案应当

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 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 结清的会

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

原各单位的会计档

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

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

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按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 卷号

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

者益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



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并由交接

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 册上签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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