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经费是完成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任务,取得科技成果的基本条件。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类实验室的建设,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加强学校实验室经费的集中管理和合理利用,避免实验室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经费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实行“集中投资、重点建设、立项拨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二章 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实验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国家下拨支持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经费;依托学校划拨的运行经费;实验室研究课题经费;其他经费等。 第四条 实验室经费用途主要包括: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资助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客座研究人员的相关补助(差旅、住宿费);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的有关费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三章 经费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经费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各院(系)、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应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经费的申请和核定的额度既要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校的财力的现实,做到综合平衡,兼顾一般,确保重点。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各院(系)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进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实验室经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持。每年年初,各院(系)在申请实验室建设经费时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实验经费申请表》,经院(系)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送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经费在执行过程中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各申请单位严格按申请书中所列建设经费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审批通过的经费应于当年9月底至次年6月底期间执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报告,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否则剩余经费将被收回并纳入下一年度进行重新分配。 第十条 在实验室经费使用过程中,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的执行情况与进度。 第十一条 各申请单位应在建设经费执行完毕后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已经所取得的效益和成果等(如与原申请表中的预期效果有差距应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院长签章后报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总结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该实验室年度评估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6d0fc6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