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 二条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应根据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 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 12%以下确定; (二)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以下确定; (三)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 8%以下确定; (四)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以下确定: (五)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定; (六)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 (七)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标的额,具体本案为 理费如下: 财产价值 100万元 400万元 500万元 4000力兀 5000力兀 10000力兀 2亿元 最高计算费率 金额(元) 2亿元,计算管 12% 10% 8% 6% 3% 1% 合计 120000 元 400000 元 400000 元 2400000 元 1500000 元 1000000 元 5820000 元 备注:如按照以上计算标准确定管理人报酬,则以 2亿资产为标的,计算 管理人报酬总额为5820000元。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 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 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 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 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 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7ad8cca6e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