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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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破产重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



根据债务人xxxx公司的申请,xxxx人民法院于201623日以2016)川xxxx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xxx公司破产重整;指定xxx律师事务所为xxxx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公司的客观情况,就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等相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情况

根据管理人截至目前掌握的材料,xxxxx公司可供清偿财产的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xxxxx元(不包括对xxx公司的应收债权)。 二、管理人报酬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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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本案以xxxx公司最终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总额扣除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财产价值后的数额为基数,按下述比例分段计算管理人报酬。

1、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部分,按12%计算;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计算;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计算。

根据管理人在竞争本案管理人时的报价,管理人愿意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报酬总额给予债务人50%的优惠,即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报酬总额打五折实际向债务人计收管理人报酬。 三、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债务数额特别巨大,企业经营项目利润率很低,融资能力很差,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债务人企业目前已歇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本方案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收取时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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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产财产变现后清偿债务前优先收取。

如重整成功,管理人报酬收取时间定为债务清偿前优先收取。 四、管理担保物的报酬

破产程序期间,管理人对担保物的守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并就确保担保物的安全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按照以担保物变现价值作为计费基数,参照本方案第二条规定计收报酬,报酬收取时间定为担保物变现后优先向担保权人收取。

五、管理人报酬的支付程序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法院将于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并支付管理人。



xxxxx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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