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交通运输局、残联、财政局,青岛公交集团、交运集团公司、青岛市琴岛通卡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青岛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青岛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解决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问题,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常住户口或青岛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以上六区的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按此办法办理琴岛通残疾人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 二、残疾人本人凭专用卡刷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六区及其辐射到周边区市的安装琴岛通卡机具的公共汽(电)车。青岛市其它区市的残疾人凭当地办理的专用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专用卡可在发行专用卡的区市互通互用。 三、专用卡由青岛市琴岛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公司”)负责办理,各区残联统一代为办理,每月末集中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四、残疾人申请办卡时,须持第二代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残联登记,同时缴纳制卡工本费12元。户口是外地的残疾人办卡时,需同时提交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卡地点: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28号,卡公司莱阳路客服网点(以下简称“莱阳路客服网点”)。 六、莱阳路客服网点收到区残联审核汇总的办卡资料后,25个工作日后交付使用。专用卡属专项制作,停止使用时,制卡工本费不予退还。 七、专用卡卡内余额不足10元时方可充值,每次充值200元。本人持身份证及专用卡可到琴岛通卡所有客服网点充值,由亲属代替充值时须持残疾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两证缺一不可)。专用卡一年内不受充值和乘车次数限制。 1 八、残疾人持专用卡乘车时须主动刷卡,并自觉接受公交企业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查验。专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若经发现,公交企业司乘人员和稽查人员有权没收,相关信息及时反馈卡公司,卡公司一年内不予补办。 九、凡符合办卡条件的残疾人,只能享受一种优惠政策。已办理其它优惠乘车卡(老年人乘车卡、残疾军人乘车卡等)的残疾人,办理专用卡时,原已办理的优惠乘车卡注销。 十、专用卡出现故障不能使用时,卡面完好且在一年质保期内免费更换;超出质保期或虽未超出质保期但卡面有弯折、砸压、刻划、断裂、变形、磨损、脏污等人为损坏现象的,需重新购卡。处理故障卡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原件及故障卡到莱阳路客服网点办理,10个工作日后交付使用。 十一、专用卡丢失,本人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到莱阳路客服网点登记挂失,同时缴纳制卡工本费12元。自登记之日起25个工作日后交付使用。 十二、对公交企业因实施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电)车政策造成的亏损,市财政部门按公交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核定办法予以考虑。 十三、残疾人乘车中涉及的其它事项,按《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公交企业和卡公司具体执行。 十五、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当地残疾人乘车管理办法。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视力残疾人及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青残联字〔2011〕71号)同时废止。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0b39c905087632311212c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