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发[1986]12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12 【实施日期】198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2日 青政发[1986]12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促进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市区和县属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并在任务书明确的责任区内按下述要求承担“三包”责任: (一)包卫生。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乱贴乱写乱画等行 1 / 2 为;监督、制止运输车辆沿途撒漏污染环境及影响卫生的杂物等;负责清扫地面、清除污物,搞好临街阳台的整洁等,保持责任区内整齐清洁。 (二)包秩序。监督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管理保护卫生、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制止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3565bd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