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件告知书 您提交待审的房产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文件材料已被受理。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核,您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整,需要您补充提交的文件材料如下: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登记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非法人营业执照; □ 机构登记证; □ 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有关证明; □ 身份证; □ 军官证;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旅游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护照、外国身份证明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正的中文译本;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监护人身份证明; □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人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经委托方盖章确认的委托书。); □ 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 □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明; □ 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入住证明;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消防验收证明; □ 同意转租证明; □ 以及 请尽快补全以上被勾选文件材料,重新至窗口提交备案申请。 特此通知! 申请人接收确认(签章): 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47add287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