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20.01.27 • 【字 号】鲁人社函〔2020〕5号 • 【施行日期】2020.01.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劳动法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0〕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迅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83609b03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d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