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银行 • 【公布日期】2000.02.22 • 【文 号】财基字[2000]15号 • 【施行日期】2000.02.22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 柜台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2000〕15号 2000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防止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财政部、水利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由水利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通知水利部拨付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以下同)的中央项目,实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资金拨付方式。 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程序,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资金。 三、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按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设151专户,核算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其他资金不得混用。水利主管部门设立“基本建设拨款过渡户”,用于转拨上级单位拨入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单位(项目)设立“基本建设拨款专户”,用于核算工程的各项建设费用的支出。“基本建设拨款过渡户”与“基本建设拨款专户”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核算往来资金,不得混用。 四、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在办理转拨款和支付各项工程价款时,必须在支付凭证上注明所办理款项的用途,并在拨付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水利部”字样。 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单位(项目)在办理工程价款、材料设备款及预付款时,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未实行监理制的项目,上述支付款项及费用性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转户存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六、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主管单位转拨款和建设单位各项款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e8558f66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