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1.历史背景 提到人权宣言,人们想到的自然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因为它不仅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1789年人权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这些权利,从而使基本人权原则成为宣言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指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宣言确认了分权原则,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把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任务;人权宣言还宣告了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为法治原则的确立作出了独特贡献。可以说,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郑重宣告的基本人权、人民主权、分权和法治原则,充分体现了近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奠定了近代宪法的基础。虽然马克思曾誉称北美《独立宣言》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但它仅确认了基本人权和人民主权两项宪法原则,宣载的基本人权也远不如人权宣言那样广泛、系统,而且其基本宗旨在于阐明北美独立的正当合理性。因此,就历史地位而论,人权宣言在宪法史上是无与伦比的。 1789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并不是法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部人权宣言,在法国大革命发展的不同阶段,还先后出现过为数不少的人权宣言或人权宣言草案。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影响的主要包括: 1791年由玛丽·古兹女士草拟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草案。这一草案在当时虽然未被制宪会议通过为正式的女权宣言,但它首次明确提出了占人类半数的妇女的权利要求,宣布“妇女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与男子是平等的”。体现雅各宾派激进主张的1793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表现出某种程度的人权的集体观,把平等权列于人权之首,并宣布“社会的目标是共同幸福;二是从反抗压迫出发明确承认人民有“起义权”;三是首次宣告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受救助权和受教育权等。但是,这部书面上充满激进的人权宣言未及付诸实施,并且与雅各宾派实际奉行的恐怖统治形成强烈反差,它表明“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在大革命的热情与理想遭受挫折的条件下制定的1795年《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宣言》宣称:“维护财产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础。” 它不仅取消了1789年宣言中的言论、著述、出版自由和1793年宣言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而且还将9条说教式的义务条款加进了人权宣言,标志着大革命的终结。 上述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从时代上看都属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性文件。对此,我国学者已给予过一定的关注和研究。不过,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也不是法国历史上人权宣言的全部,除此以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法国还制定了《新人权宣言》草案。1945年10月21日法国经全民投票产生了战后第一届制宪会议,着手起草宪法。宪法草案分为新人权宣言和宪法本文两个部分,由制宪会议分别草拟通过,最后作为完整的宪法草案提交全民复决。不少宪法与政治史论著都叙述了1946年4月19日第一届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草案。实际上这只是宪法本文草案部分。而对于另一部分,即由制宪会议在13天前的1946年4月6日通过的《新人权宣言》草案,人们几乎未予注意和研究。1946年5月5日在对整个宪法草案进行全民公决射,有80%的选民参加了投票,投票人中53%的人投了反对票,只有47%的人投赞成票。这样,连同《新人权宣言》草案在内的整个宪法草案就被全民投票否决了。 《新人权宣言》草案虽然未能被正式批准生效,但这并不构成忽视乃至否定其历史意义的充分理由。首先,《新人权宣言》草案与宪法本文草案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提交全民公决的,投赞成票的人是《新人权宣言》草案的当然的支持者,而投反对票的人却并不都是这一草案的反对者。由于宪法本文草案确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会制,一院制的国民议会成为主要的和最高的权力机关,“它所行使的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而内阁和总统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正是对这种单一议院至高无上的权力的恐惧,促使不少人投了反对票。其次,《新人权宣言》草案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补充和扩展,不仅在1946年10月13日生效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被大部分保留下来,而且也得到1958年9月28日生效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即法国现行宪法序言的再度肯定:“法国人民庄严宣告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以及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可见,新人权宣言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是客观存在,是不可忽视的。 2.法国《人权宣言》内容 不满路易十六召开的三级会议的人们愤而组成国民议会,并提出制定宪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却强令解散议会,并且调集大批军队集结巴黎附近。民众们推翻了国王,并且开始以新的理想来设计国家的方向。(本段非人权宣言原文内容) 法国国民议会,颁布时间: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人权宣言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的意义 《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b07d18102d276a200292e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