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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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1789820——26日)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是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

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的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

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

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

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

其他代表去参预法律的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

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




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

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

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

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

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

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

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

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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