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的人权理念 韦伯的人权理念,他完全依赖于他的朋友和同事乔治•杰利内克和恩斯特•特洛尔奇的研究。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迂回前进,这样的研究可以达到三个目的:第一,能使我们把问题陈述得更加清晰。第二,通过对比韦伯和这些与它同时代的人的观点,我们可以对他的立场作出更加精准的定位。第三,即最后一点,这种对比可以使我们就所谓的 “韦伯范式”解释力的问题,得到某些结论。 在1922年10月的一个傍晚,恩斯特•特洛尔奇应邀德国政治学院的周年庆典,在庆典上,他发表了重要演讲,演讲题目为“世界政治中的自然法和人性理念”。通过他的演讲,特洛尔奇非常明确地使自己远离于德国对于人权和国际联盟的极度反感。“人权理论(即权利不是国家赐予的礼物,它的一切形式都是国家、以及社会的本身的理论前提)是一种包含了如此多真理的理论,是一种能够满足真实的欧洲态度中如此多要求的理论,因此我们无法忽视它;相反,我们必须把它吸纳到我们自己的观念中去。”特洛尔奇不仅关心如何战胜反西方浪漫主义过剩物的混杂,以及德国对于军国主义统治的狂热;他还想利用德国思想中关于个性和历史的传统,在一个新的、可能更具优势的基础取代人权理念。 初看之下,特洛尔奇的演讲似乎只是简单证明了德国向西方靠拢的长期艰辛的路程。但是在二战过后,特洛尔奇在1922年提出的问题改为如下的说法:对人权和个人价值的信奉,是如何与自我实现的社会风尚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我们澄清了这个复杂问题的两个极点,我们才能回答他。首先我们必须弄清,人权是否真的对发展了对“贸易中行动自由”的要求,以及法国启蒙运动中的反宗教精神,就像反西方言论所要求的那样——这就提出了人权的宗教根源问题。另一个方面,我们必须确定,自我实现的社会风气是否必然带来一种独创性的自负,或者它是否打算在信教形式上以个人取向来取代精神性的表达形式。然后,如何在这些新条件下发展出与普遍道德价值的有效联系? 杰利内克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对现代宪法史的贡献》的书一经出版,立刻成为全国乃至国际上激烈争论的主题。法国的平邻居们认为这是一种不义之举,是想要否认法国对现代性最重要成就之一的贡献。在德国,杰利内克的命题对于所有想要把人权问题同法国宪法传统分离开的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这一传统是德国的“历史性敌人”——是一种通常被待以怀疑和不满态度的传统。然而在这里,杰利内克的主题吸引了天主教的评论家,在自由和宽容的历史发展问题上,他们对任何可能出现的关于新教优越性的主张都提出激烈的质疑。杰利内克认为,他的意图和他的著作,在很多反面都被曲解了。的确,在我看来,杰利内克的 研究应该被理解为要努力跳出历史相对论和自然法理论之间无休止的争论。和历史学家一样,杰利内克认为,为调整实证法而制定的后设规范不可能来自于任何哲学——即便是从自然法或者康德那里(也不可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他一直是国家无限主权的支持者。但是和他同时代的德国历史学家不同,尤其不同于那些反自由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的是,他并没有抱着自然法观念去“痴心妄想”;而是赞成这样一种观点;即国家应该通过法律进行自我约束,并合理设置个人权利和自由、所以他必须努力地在其历史主义方法中为这些权利找到一个空间。中这个意义上,他的理论表明,历史相对论在认识到自身相对主义的危机时,开始试图超越自我。这一点和今天的我们无不相关。如果关于“个人权利不可剥夺”理念的历史根源问题,不被看作是一个独立于它们的基础及有效性问题的起源问题,那么这里就明确反映了一个基本的观点。这大概就是促进普遍有效性主张之原则中的一种可能性,它伴随着这样一种意识——即价值的起源是具有历史偶然性的。 在韦伯本人看来,杰利内克的命题似乎和韦伯完全吻合,这是因为,韦伯自己对清教徒主义的研究就是受到了杰利内克著作的重大启发。人权主义出现在韦伯的《社会学基础概念》当中,这样的方式还是显得有点不协调。可是几乎没有人注意到,微博在这里把人权称之为“极端的理性主义狂热”,以及那些终极目的或者价值的集中体现。在这里韦伯无疑是联想到了法国启蒙运动中的人权思想。但是对他而言,对人权理性主义特征的这种强调,和它们的宗教根源之间,是不存在矛盾的——因为他正是对同样具有这种“极端理性主义狂热”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05ca60fc4ffe473368abeb.html